2007年8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儿子上公堂争父一套房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

  大儿子说,父亲把房屋卖给了自己,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;小儿子说,父亲把房屋赠送给了孙子,并且办理了公证。因为这套房子,大儿子和小儿子打起了官司。昨天,杭州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兄弟间房产纠纷。

  哥哥:父亲把房屋卖给了自己
  今年7月,杭州的王先生把弟弟起诉到江干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他弟弟腾退杭州清泰小区某厂宿舍的一套房屋。
  王先生说,今年1月24日,他从父亲那里购买了该套房屋,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,房屋已经归他合法所有。但是他弟弟占用着该套房子,此前弟弟曾同意在6月24日前搬出去,不过现在依然没有腾退,所以才诉到法院要求弟弟腾空房屋。
 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,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的三证。昨天,王先生本人没有参加庭审。
  弟弟:父亲已把房屋赠送给孙子
  王先生的弟弟昨天出庭应诉。他在答辩中说,他和父亲是同一厂的职工,那套宿舍房产权是厂里的。1987年,单位作为福利房分给父亲,他和父亲就一直共同居住在这套房里。后来,他也在这套房里结婚、生子,并一直照料父亲。而兄长已将户口迁出,并有了自己的房屋。
  王先生的弟弟说,2001年,经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公证,父亲将房屋赠送给了孙子(他的儿子)。2003年,兄长借走了房产证用作抵押贷款后一直未归还。2006年12月27日,父亲又立下遗嘱,再次明确以前的公证继续有效,还特别指出今后其他子女以任何形式与方法办理房产手续均无效。
  王先生的弟弟认为,今年1月,父亲已经病重,不可能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(此房产纠纷发生前,其父已经死亡)。为此,他请求法院确认父亲和他兄长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,并驳回兄长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。     

  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
  已经办理过赠与公证的房屋能再出售给他人吗?这成了兄弟间争议的主要问题。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军说,《合同法》第185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有效,同样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。由此,赠与人具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,赠与人应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。
  争议房产到底该归谁?王先生兄弟俩的房产官司经过一上午的庭审,法院决定择日进行宣判。